是否应该在 Producer 的命名空间中定义广播意图?
Should broadcast intents be defined in Producer's namespace?
应用程序 A 触发一个广播意图,该意图被应用程序 B、C 和 D 接收。意图操作是否应该在应用程序 A 的命名空间中定义?
如果应用程序 A 的 Java 包名称是 com.a 并且应用程序 B 的 Java 包名称是 com.b,我认为 Intent Action 应该类似于 com.a.SOMETHING .最佳做法是什么?
Should the intent action be defined in App A's namespace?
可能吧。恕我直言,Intent
操作应该为任何 "owns" 操作命名空间:
如果应用 A-D 是由同一个开发者编写的,应用 A 似乎 "own" 操作,仅仅是因为它是进行广播的那个
如果应用程序 A-D 是作为联合体的一部分编写的,联合体似乎 "own" 操作,因此操作将基于联合体命名空间(例如,基于他们的域名)
如果应用程序 A-D 是由希望遵守某些约定或标准的开发人员编写的,则 "owner" 实际上是约定或标准,因此操作将基于该标准命名空间(例如,基于记录所提议标准的网站的域名)
如果应用程序 A-D 是由独立的独立开发者编写的,应用程序 A 似乎 "own" 操作,只是因为它是进行广播的人
应用程序 A 触发一个广播意图,该意图被应用程序 B、C 和 D 接收。意图操作是否应该在应用程序 A 的命名空间中定义? 如果应用程序 A 的 Java 包名称是 com.a 并且应用程序 B 的 Java 包名称是 com.b,我认为 Intent Action 应该类似于 com.a.SOMETHING .最佳做法是什么?
Should the intent action be defined in App A's namespace?
可能吧。恕我直言,Intent
操作应该为任何 "owns" 操作命名空间:
如果应用 A-D 是由同一个开发者编写的,应用 A 似乎 "own" 操作,仅仅是因为它是进行广播的那个
如果应用程序 A-D 是作为联合体的一部分编写的,联合体似乎 "own" 操作,因此操作将基于联合体命名空间(例如,基于他们的域名)
如果应用程序 A-D 是由希望遵守某些约定或标准的开发人员编写的,则 "owner" 实际上是约定或标准,因此操作将基于该标准命名空间(例如,基于记录所提议标准的网站的域名)
如果应用程序 A-D 是由独立的独立开发者编写的,应用程序 A 似乎 "own" 操作,只是因为它是进行广播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