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我必须修改功能分支的名称时,Git-flow 的最佳约定是什么?

What is the best convention for Git-flow when I have to modify the name of the feature branch?

在Git-flow中,首先创建一个主(稳定)分支和开发分支,并从开发分支中分支出功能分支以创建feature/foobar_feature

但是,有时我后来发现我已经创建的功能分支与它原来的功能名称相去甚远。

我知道最好只创建一个新功能,如果我正在做的不是我给它命名的,但有时我最终会偏离轨道并在错误的分支上完成它。

修改我的功能分支名称并使其遵守 Git-flow 和其他标准化规则的最佳约定是什么? (如果有的话)

您可以简单地:

  • 在现有分支之上创建一个新分支
  • 推一下
  • 删除您的旧名称分支
  • push that branch deletion
  • 通知您的同事他们需要获取该新分支

git-flow 命令应该可以使用新名称。